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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燃料船舶面臨雙重風險?

發佈時間:2025-07-17 09:14:57 閱讀量:200


在航運業綠色轉型發展趨勢推動下,特別是隨著《歐盟海運燃料條例》於202511日生效,雙燃料船舶的運營數量呈現顯著增長。


最常見的雙燃料船舶可同時使用傳統燃料(如超低硫燃料油VLSFO)和液化天然氣(LNG)。目前,與雙燃料船舶管理相關的索賠案件有所增加,這表明無論是實際操作還是期租合同,都需要進一步調整以適應先進燃料技術的應用。


近幾個月來,夏禮文律師事務所處理了多起涉及LNG雙燃料運輸船的索賠案件。在這些案例中,傳統燃料因未在保質期內使用而失效,必須進行卸載處理。這種情況多發生在LNG價格低於傳統燃料價格時,租船人為節省成本而盡可能使用LNG作為燃料。這種做法給租船人帶來了風險,因為卸載燃料的價值減損通常不在保險範圍內。


國際內燃機協會(CIMAC)指出,雖然高硫燃料油(HSFO)的保質期可達2年,但極低硫燃油的保質期可能僅維持3-6個月。對於極低硫燃油而言,3個月的儲存期顯得尤為短暫,特別是在天然氣價格走低、船東傾向將其作為船用輔助燃料的情況下。


那麼,船上燃料狀態的監控責任應由誰承擔?期租合同又應如何處理2種燃料的管理問題?


乍一看,似乎租船人理應負責燃料的使用,由其決定何時使用何種燃料,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簡單。


//-期租合同相關條款-//

期租合同通常都會明確規定租船人提供燃料的最低品質標準(例如ISO 8217:2017標準)。BIMCO也於2021年制定了LNG燃料品質條款,對LNG燃料規格作出規範。


期租合同中可能還包含其他明示條款,要求租船人保證所供燃油在使用時符合船舶發動機的適配性要求。此外,若因租船人指令使用特定燃料導致船舶發動機受損,租船人還需承擔默示賠償責任。


儘管這些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操作依據,但它們並未清晰界定燃料狀態的監控責任,尤其是在燃料保質期管理方面缺乏指引。


根據《國際安全管理規則》(ISM Code),船東有義務在船上建立並維護安全管理體系(SMS),其中應包含船東的風險評估和操作規程。該體系需涵蓋燃油加注程式、使用前的燃油品質評估/檢測(作為燃油管理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不同油艙中不同等級燃油的監控要求。


安全管理體系還需明確關鍵設備與系統的資訊(如推進系統),並制定具體措施以保障其可靠性,相關要求還應納入計畫維護系統(PMS)。對於採用雙燃料動力的LNG船舶(以低硫燃油為備用燃料且其保質期可能短至3個月),船東應審慎更新安全管理體系與計畫維護系統,擴展加油後的燃料取樣與檢測要求覆蓋範圍,以便實現對2種船載燃料的動態監控。此類調整應以燃油壽命評估為基礎,確保傳統燃料在有效期內仍具備適用性,並在燃料切換過程中不會對關鍵系統運行造成影響。


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這一問題尤為突出:
·在港口或通航密集水域,可能禁止使用LNG作為燃料;

·傳統燃油通常需保留最低安全儲備量,以確保緊急情況下可用。


因此,船東必須定期檢測和監控2種燃料,確保船舶能夠在任何時候(無論是否緊急)按要求完成燃料切換。


然而,這並非意味著船東的燃料監控與檢測要求可以免除承租方對燃料劣化風險的責任。鑒於燃油易變質的特性,船東採取主動監測措施既合理且必要。此舉有助於避免因未履行合理謹慎的燃料管理義務而面臨索賠,進而防止船舶在需使用傳統燃料時因燃料失效而陷入困境。在這一背景下,若未能建立合理、謹慎的燃料監控體系,可能被認定為在開航前及開航初期未能履行適航性義務(依據CMA CGM LIBRA”輪擱淺案的司法判例原則)。


//-租賃保管-//

在期租合同下,承租人在交船時及整個租期內所購燃油仍歸其所有,但船東將以保管人(bailee)身份代為保管。雙方的保管關係原則上以租船合同條款為准(附條件保管),且船東通常負有妥善保管承租人財產的法定義務。


需再次強調的是,該保管義務並不意味著船東需對燃油自然劣化承擔責任,但根據該義務,船東可能需履行與SMS體系類似的職責,即合理監控燃油狀態,並在發現燃料品質異常時及時通知承租人。


除對雙燃料船舶傳統燃油的品質監控外,船載低碳燃料亦可能引發相關問題。


租用雙燃料船舶的核心驅動力之一,在於可憑藉其低碳排放優勢,滿足《歐盟海運燃料條例》等可持續性法規要求並獲取收益。以LNG雙燃料運輸船為例,運營方可通過聯營(pooling)機制,將船舶在歐盟航線(包括進出歐盟及歐盟境內航線)使用LNG燃料的減排效益轉化為實際經濟收益。

若船東違反租約條款及/或未履行燃油監控義務,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船載低碳/零碳燃料,則可能給承租人造成商業損失。


此類財務損失的計算可能較為複雜,尤其是在船舶租期未滿一個報告年度的情況下。對此,可行解決方案之一是船東與租船人在期租合同中事先約定違約賠償機制,明確此類情況下租船人應得的財務補償,從而避免複雜耗時的訴訟程式。


船東和租船人應共同關注雙燃料船舶上的2種燃料的狀態。船東更應制定、記錄並實施專門針對雙燃料船舶的專項SMS燃料管理計畫。為預防和簡化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建議在雙燃料船舶期租合同中納入以下條款:

·對2種燃料狀態的管理、監控及向租船人報告的義務;

·當其中1種燃料不可用時採取的應對措施;

·因燃料不可用導致損失時的違約金補償機制。


在可預見的未來,雙燃料船舶將成為航運業的主流選擇。因此,提前制定科學的操作規範,並商定合適的租約條款是審慎之舉,可有效避免未來出現複雜且代價高昂的租約問題。



來源: HFW